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年終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等之進項憑證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進項稅額,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年終舉辦跨年餐會尾牙活動惜別茶會活動費用及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摺疊式腳踏車商品禮券手機電腦電器用品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公司如利用年節尾牙以商品禮券獎品犒賞員工,因商品禮券在公司購買時已取得統一發票,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持商品禮券購買商品時,發行禮券的營業人毋須再開立統一發票;另公司係購買現金禮券當獎品犒賞員工,發行現金禮券之營業人則不必開立統一發票,等持有人憑券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接受兌換之營業人即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申報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扣抵或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均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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