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對莫拉克颱風災民捐贈之營利事業及災區居民不得不知!

因應各界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持續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6條第3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及「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為使營利事業及災區居民就前開情形,於稅法上之核認有所依循,財政部已核頒「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案件處理原則」。為讓營利事業及災區居民充分熟悉規定,該局特別將前開規定及相關適用情形,公告於其網際網路資訊站(網址:www.ntas.gov.tw)/法規服務/行政規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若對稅捐徵免規定或方式仍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或請求協助。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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