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已繳遺產稅-財產五年內繼承免再稅

新市鄉王先生來電詢問:我母親在今年初過世,她兩年前繼承自我父親的遺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提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繼承的遺產原經核准免納遺產稅者,則仍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2010/02/26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