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庫藏股交易損失-加徵稅免了

上市櫃企業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產生的交易損失,今後不會再被虛課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了。財政部同意,將回溯自96年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准許企業將「上年度保留盈餘」列為新增減項,藉此避免稅負虛增,減少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的金額,達到降稅目的。

財政部並表示,已經完成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的企業,如有「上年度(即95年度)保留盈餘」未自計算保留盈餘所得稅項下減除,仍被加徵10%稅款者,可以向稅捐機關主張退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上市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所產生的損失,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

財政部原本在92年發布行政命令限制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如需沖抵保留盈餘,以庫藏股交易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部分,如為尚未申報及加徵10%營所稅的「上年度盈餘」部分,不得列為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仍需課徵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此一規定導致部分上市櫃公司的庫藏股損失,在沖抵包括當年度稅後盈餘及上年度保留盈餘後,實際已無「盈餘」存在的部分,仍要被加徵10%所得稅,以致稅負虛增。

舉例來說,B公司在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2,100 萬元,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依序可沖抵的損失包括,同種類庫藏股交易產生的資本公積500萬元、86年度以前保留盈餘300萬元、87至94年度保留盈餘 600萬元,及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即95年)保留盈餘300萬元、96年當年度稅後盈餘400 萬元,總計2,100萬元。

財政部表示,在計算10%保留盈餘所得稅時,過去不得扣除庫藏股交易屬於上年度保留盈餘的規定下,也就是95年度300萬元保留盈餘,即使在財務報表上已用來沖抵96年度庫藏股交易損失,卻仍要加徵10%保留盈餘所得稅,企業需額外繳納30萬元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依新規定,企業自申報94年度的保留盈餘所得稅(即96 年)起,均可列為減除項目,不會再被虛增稅負。

財政部也提醒企業,公司如有以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沖抵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應依規定自沖抵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避免超額分配導致受罰。

【2010/02/24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