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公司捐自家產品-依帳載成本認定

新市鄉田先生問:針對此次海地地震,我們公司將自己生產之衣物,透過紅十字會捐贈,捐贈金額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1.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2.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3.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4.並併入捐贈科目列支,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2010/0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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