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不得領取檢舉逃漏稅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逃漏稅,每件檢舉案必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確定(含行政救濟確定),且受處分人繳清罰款後,才能依規定核發罰鍰20%獎金給舉發人,惟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許多檢舉人以為所舉發之案件,若查出其他漏稅案件,仍可領取檢舉獎金,而引起爭議,惟依現行規定,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係基於經辦人員之努力,不屬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者,自不在給獎之列,茲舉例說明如下:
1、舉發甲公司逃漏稅,因此而查獲乙公司漏稅,對乙公司漏稅部分,不核發擧發奬金。


2、舉發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漏稅,因而查獲甲公司有漏報利息收入。對利息收入漏報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參:財政部77/05/18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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