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以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其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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