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營業登記7-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如有租金收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社團、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組織將閒置建物出租收取租金,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涉嫌漏報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情事,遭該局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社團、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組織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之事實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規範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又其銷售勞務既非屬該法第29條所規定免辦營業登記範圍,即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未辦理登記即構成違法行為。一般公益組織之機關團體常誤解以為既非以營利為目的,即非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按營業稅係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行為課稅,故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營業人不限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即符合該法所稱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查獲轄內某商業同業公會,於93-96年間將閒置建物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金額高達575萬元,卻未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除核定補徵20多萬元營業稅外並將處以罰鍰。該公會雖表示承租人已辦理租金扣繳,實為不知法,並無逃漏稅之意圖,請求免予處罰云云,惟查類似案例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均遭判決駁回,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8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呼籲,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若已將閒置建物出租而未辦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同時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大同稽徵所 陳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