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生前土地信託贈與,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仍應列入遺產土地申報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因信託關係仍未成立,應以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生前申報土地他益信託贈與受益人為其子乙君,已繳納贈與稅100餘萬元,嗣甲君死亡,該筆信託土地尚未辦竣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遺產土地,予以歸課補徵遺產稅150餘萬元,但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100餘萬元。

該局指出,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根據此一規定,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外,尚須有委託人財產權移轉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信託仍未成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委託人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信託贈與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信託財產移轉登記,該信託關係仍未成立,自無從對委託人之繼承人產生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是以前揭土地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廖玉瑾 04-23051111轉22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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