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短漏報最低稅負-免滯報金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沒有規定怠報金滯報金,所以短漏報最低稅負者,不能處罰繳怠報金或滯報金,納稅義務人可以省3萬或9萬元。

依照所得稅法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內(通常至5月30日)沒有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查獲後,發出補稅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如果有在期限內補辦申報,則處以滯報金,最高3萬元;如果逾期又不補申報,國稅局直接核定稅額,要繳怠報金,最高9萬元。

財政部94年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時,在罰則部分,有延用所得稅法110條的規定,短漏報最低稅負處漏稅額2倍,沒有申報則罰3倍,但是因為當時立法頗倉促,無法訂得很細,所以沒有放進怠報金或滯報金的條文。

工商時報 20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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