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生存配偶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遺產總額仍可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依此規定,生存配偶若欲申請該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為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財政部核釋放寬此類案件之申請期限,生存配偶倘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請求權業罹於消滅時效,繼承人如不為時效完成之抗辯且同意履行給付時,只要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申請扣除者,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如遺產稅業經稽徵機關核課確定者,則不適用。


該局另提醒民眾注意,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核准函後之2年內履行是項財產變動請求權價值財產交付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如未就相當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生存配偶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就該項補稅之事實,於繼承人未辦理財產交付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均可補徵遺產稅,民眾不可不慎。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旻靜 04-23051111轉222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2/2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