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以及發送招待券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該局說明,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該活動之門票收入覈實申報,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除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9日台財稅第770520444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計算課徵者外,應將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舉辦表演活動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者,並非以該較時價偏低價格為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該活動一般票券最低價格核定調整計算;如活動票券係無償贈與者,應視為銷售,亦以前開方式計算銷售額。
該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應將銷售額按上述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稽徵機關亦將加強稽徵以促使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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