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已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期限之扣繳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填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扣繳、免扣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或減輕罰鍰:
一、 免扣繳憑單:
(一)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二)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給付總額之2分之1處罰,最高750元。


二、 扣繳憑單:
(一)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或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均免予處罰。


(二)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所以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如扣繳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裁撤、變更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10日內及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時,須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辦理申報;另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期,請儘速自動補填報。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柳秀英(07)7256600分機72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2/2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