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彌陀鄉劉先生問:營業用之小客車轉供自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抵銷項稅額。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009/02/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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