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廠商如產製酒類半成品出廠,應於產製前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注意,產製酒品未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出廠,依規定將予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高粱酒等酒品,尚未裝瓶即以桶裝方式出廠。廠商主張,該桶裝酒品均為半製品,未裝瓶固封當非成品。惟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已超過百分之0.5,縱未分裝、包裝,但已符合菸酒稅法規定之「酒」品定義,其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即將該桶裝高粱酒移運出廠,除補菸酒稅外,尚遭處罰鍰。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菸酒管理法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規定,產製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所稱酒(類)產品包含酒類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以,上述桶裝酒品即屬上開規定之酒品,雖未裝瓶固封、包裝成,惟如需出廠供其他廠商分裝、包裝或用作產製成另一應稅酒品,即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廠商,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並在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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