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二者不同,適用時應請注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98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0577460號令訂定發布。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國稅局另外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達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予以核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係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純益率,而所得額標準指的是損益表之淨利率,二者不同,適用時應請注意,以免調整錯誤而無法適用。【#0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素禎
聯絡電話:(07)3614111分機52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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