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減除,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持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子女如在外就學,應蒐集並保存好可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0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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