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公設地與既成道路適用賦稅減免之效果不同,申報移轉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同,兩者在租稅減免的適用效果上也不同,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時應特別注意!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來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這些土地因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政府給予租稅上的優惠待遇。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贈與稅免徵的範圍僅限配偶直系血親間的移轉,對於兄弟姊妹叔侄姑嫂間的贈與仍須課徵。


至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則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如果土地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就不在租稅減免範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若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贈與他人時,也沒有相關租稅優惠可適用,民眾千萬不要弄錯。


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用來抵繳遺產稅,但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並未計入遺產總額,非屬課徵標的物,所以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民眾如對相關法令或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顏伶如 (07)7256600 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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