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未包含於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公司派駐員工於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任職,員工申報所得稅僅依取得臺灣總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金額辦理結算申報,而另由大陸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因為沒有扣繳資料,以致疏忽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者,其由總公司或機構直接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應由臺灣總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開立所得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而另由大陸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亦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如領有大陸地區給付之所得,未包含於扣繳憑單所列所得部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所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或其他非查詢範圍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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