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利用民營運送業者遞送申報書者,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高雄市甲公司會計來電查詢: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係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於法定申報日最後一天至便利商店寄送申報書,該申報書係於法定申報日結束後次日才送達稽徵機關,該年度案件是否可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申報書係利用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其申報書送達日期之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前段規定,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甲公司之申報書係於法定申報日結束後次日始送達稽徵機關,屬逾期申報案件,不得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國稅局籲請會計師一定要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繳納稅款,以免因一時疏忽申報書逾期送達稽徵機關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鼓山稽徵所 稅務員 林筠珍(07)5215258分機666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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