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經依序沖抵未加徵之保留盈餘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轉讓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第09800483410號函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在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時,發現該公司於97年間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2千8百餘萬元,列為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辦理申報,惟查該公司97年底資產負債表帳列87年至96年度累積保留盈餘7千6百餘萬元,該庫藏股交易損失2千8百餘萬元,若依上開函釋規定先行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依序沖抵96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後,應已無餘額,該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即不得列為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案經調整補稅2百8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列報。

李秋娟 03-3396789分機137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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