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2016-04-07: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金額限制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二代健保實施後,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仍屬健保費,依上開規定,可於繳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保險費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

該局指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者,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申報應注意以下四大事項:
、身份有限制
依現階段法規,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保險費可以扣除,因此幫其他人(如手足、叔侄等旁系血親)繳納保險費,都不能列舉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即使在保險費繳納證明中,屬於直系血親,但此狀況下,以子女被保險人父母要保人的保單,因不同申報戶無法列舉扣除。除非民眾向保險公司提出,將要保人更改為子女,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此時子女就能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全民健保費可額外計入保險費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及補充保險費(二代健保),全部都可列舉扣除,不受2萬4千元金額上限的限制。

、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均可列舉扣除旅遊平安險意外險皆算是人身保險,只要能夠檢附繳費證明,都可計入列舉扣除額。至於投保團體保險就員工自行負擔的部分,索取繳費證明後,同樣能夠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不過,汽車險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則無法列報扣除額

該局呼籲,近年來稽徵機關於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有誤報或浮報健保費金額之情形,該局提醒有關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之申報扣除,皆應掌握上開節稅原則,否則將會遭剔除補稅,民眾千萬要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陳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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