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 星期六

2016-04-30: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應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支付之特別股股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認列為費用,惟按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營利事業支付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既視為盈餘分配,即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規定,計算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並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召開股東會通過101年度盈餘分配案,分配股東現金紅利4千萬元、股東股票紅利1億1千萬元及配發丁種、戊種私募可轉換特別股等具負債性質特別股股息8千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甲公司10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項次31「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列報30,720,000元、項次36「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列報16,384,000元。該局查核時,發現項次31欄申報金額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不符產生異常,乃依規定將具負債性質特別股股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16,384,000元轉正計入項次31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遇有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支付之特別股股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惟於分配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仍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基準,並計算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而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以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納稅義務人如仍對分配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衍生之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及申報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姚雅菁 04-23051111轉71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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