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2016-05-02: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一年內違章事實未達三次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張小姐來電詢問,其為經營小型美容美髪店,上個月進一批美容材料,一時疏忽忘了拿發票,聽朋友說會被處罰,真的嗎?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該項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者,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證之可責性,尚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經衡酌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負擔稅款、違反憑證義務可責性及對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之影響尚屬輕微;已於105年1月15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則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法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而且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切莫忘記主張自己的權益。

法務一科 稅務員 黃鈺真(07)7256600 分機:75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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