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2016-05-2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是否需申報所得課稅及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等問題。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至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補充,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有所得,記得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對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信義分局 楊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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