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2016-05-05: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 應按實際繳納境外所得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其任職的公司於國外有分公司,國內外公司所得必須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國外繳納的稅額如何計算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營利事業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近來,外幣匯率波動大,即發現有營利事業誤依會計年度終日或年度平均匯率,甚至以其最有利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自應納稅額扣抵,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的情形。

審查一科 方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4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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