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補充核釋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取得公司庫藏股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使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公司庫藏股股票時價認定原則與公司其他以股票獎酬員工方式一致,並配合公司以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庫藏股之規定,該部將於明(24)日發布釋令,補充規範員工取得該等獎酬股票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有關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及公司將收買之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該部已分別於93年4月30日及96年2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及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發布課稅規定: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因該2函令並未規範標的股票屬初次上市(櫃)者之時價認定方式,且標的股票屬興櫃股票者,其時價認定方式與現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並不相同,為期一致,該部乃重新規範股票「時價」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

二、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四、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另公司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增訂第167條之3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庫藏股,由於員工在限制期間屆滿前尚不得自由處分該股票,財政部乃同時解釋,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為「可處分日」,按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以上規定詳附表)至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100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10000699350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取得庫藏股之時價認定規定,自發布日以後發生之案件,不論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至於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亦得據以適用。

相關附件:

    附表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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