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個人取得建商或營造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房屋所給付之賠償金或補償費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她於100年取得A建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房屋所給付之賠償金,於101年申報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是否要申報此筆賠償金?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建設公司或營造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補償金,無論是否有收取建設公司或營造商開立之扣繳憑單,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詳實填列申報賠償金補償費,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可能會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損害賠償名義自建設公司或營造商受領之款項,會發生是否超出屬於填補損害以外之所得額而課徵所得稅之問題。對此,


若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納稅義務人如能證明自建設公司或營造商所受領之金額確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即為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所受房屋損害費用得依建築師土木技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提出房屋修繕費用等憑證供核時,如能檢具建商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出具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和解書(須註明受損害情形、工地位置及受損房屋坐落)等佐證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受損房屋確實坐落工地鄰近,且建商摯發之扣免繳憑單亦已註明為損害賠償者,亦可據以核認該筆賠償金補償費為經建商合理估算之房屋損害修繕費用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楊淑婷(07)3302058分機6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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