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以勞務承攬為業之公司組織,適用之會計基礎,千萬別混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公司組織如為運輸業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等行業,申報當年度營業收入時要注意囉!前揭各行業開立發票的時限點,依規定為收款時,但若是有部分款項尚未收取,不要因為該部分款項還未開立統一發票,而忘了列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行業公司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規定,未收取的款項尚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但因當年度承攬的工作已經完成,公司即有權利收取全部報酬,該項勞務收入即屬已賺得、已實現,公司雖未收取全部款項,但收款權利已經發生,所以未收取款項部分仍應列報為當期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時點,即是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時點,但真正決定收入或成本何時認列的關鍵,是以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係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來判斷,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黃審核 06-229805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