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符合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租稅優惠項目有: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合於文創法規定捐贈,並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間,如有符合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費用,應注意相關規定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23111轉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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