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其它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排除課稅。如不符合前述規定,即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日前發現有某一所有權人甲君原已持有1戶房地,基於換屋需要於100年5月31日購買1戶新房地,嗣因家用急需現金,於100年8月1日訂約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並主張非自願性因素移轉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其主張理由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及財政部公告非自願離職之規定不符,是仍予輔導協助辦理補報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認定,民眾如有這種原因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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