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主張其母為腎衰竭需長期洗腎,屬重大傷病,申報時已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另再附上外國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希能體諒國內外證件之不同樣式,准予扣除云云。案經審理後,該局以依現行所得稅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所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者,始屬適法,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出以上說明,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而被剔除補稅徒增爭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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