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說明

財政部於108年1月8日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依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按下列規定免徵營業稅:
、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學校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及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代收代付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學校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雖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財政部75年9月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


、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大學接受非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益運用等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已於今日函詢教育部意見,將俟獲致共識後,研擬訂定相關規定。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3-1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