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營業人租屋供員工住宿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


1.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3.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購置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2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3-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