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2017-09-26: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所列報其他損失600萬元係屬因違反採購法所裁處之罰鍰,因不符前揭條文規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各種稅法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與規定不符而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審核員 楊麗惠(07)7256600 分機:718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