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
該局說明,近來於審查遺產稅案件,發現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惟依前揭法條規定,可扣除之身分僅限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至被繼承人本人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規定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綜合所得稅規定有所不同,兩者所適用扣除對象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扣除金額表列如下:
稅目 | 適用對象 | 檢附文件 | 扣除金額 |
遺產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 |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 618萬元 |
綜合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 12萬8千元 |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洪素玉 (04)23051111轉22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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