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對日前媒體報導藝人因工作需求自購珠寶之費用可自薪資收入列報扣除之說明(澄清稿)

財政部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該部業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廣泛交換意見,研擬薪資所得計算於定額減除外,增訂得選擇採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並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有關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酌各界意見,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


(3)重大性及


(4)共通性4大原則,具體得減除項目尚待就租稅公平及實務可行性作整體評估後確認。


財政部說明,有關媒體報導藝人因工作需求自購珠寶之費用可列報扣除乙節,鑑於珠寶具收藏、投資保值等性質,且可供日常生活配戴使用,與所提供勞務未必具有直接相關及必要性,尚難認定係賺取薪資所得之必要費用,倘准予扣除,恐衍生藉由購置投資商品或奢侈非必要性支出,虛列費用規避租稅情形,尚有不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萬8千元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該部規劃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時,將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審慎評估。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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