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於11月24日舉行投票,選舉造勢活動如火如荼展開,競選經費開銷頗鉅,為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營利事業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捐贈,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時,始得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政治獻金的捐贈,除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1、捐贈費用限額:捐贈可扣除所得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1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2、捐贈期限:至投票日前一日(即107年11月23日)止。


3不得捐贈的營利事業:包括
(1)公營事業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3)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4)106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4.受贈者限制:
(1)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


(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5、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百分之一的政黨,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民國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應特別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6-22980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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