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營業人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述規定,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例如直接出租展覽場地與美國在台協會及亞蔬-世界蔬菜中心人員在台期間持免徵營業稅證明卡消費均應給予零稅率待遇。

該局籲請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給予零稅率待遇,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而未給予零稅率,因而喪失上開法令給予互惠免稅之美意。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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