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近年來國人基於預先做好財產規劃專家管理照顧遺族等目的,財產信託風氣漸盛,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對受託財產亦應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記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局蒐集近年來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之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未注意到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之規定,對無所得之受益人漏未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資料。

(三)、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具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四)、於網路申報並上傳信託所得申報書後,疏忽未將前揭應檢附資料送稽徵機關併案備查

100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將至,該局特別提醒信託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受處罰,並減少日後補件困擾。

審查二科 稅務員 秦美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