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單獨出售大樓停車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渠欲單獨出售持有2年內之大樓停車位,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惟如僅單獨出售持有2年內停車位者,符合上開條例規定,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出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馬培瑜(07)3228838分機676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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