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產製廠商打造車身及產製特殊型式車輛之貨物稅通常價格已新修正了!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身通常價格表」,經財政部重新評定後已於99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通常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是前揭通常價格表之適用情形為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稽徵機關經查不符,或申報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始依通常價格核定為完稅價格,俾憑核計產製廠商應納之貨物稅稅額。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之通常價格,係指以附有完整駕駛室汽車底盤供打造者,如係以不附駕駛室汽車底盤供打造者,其通常價格應按附有完整駕駛室之價格除以0.75,還原計算為不附駕駛室之價格。申言之,前揭通常價格表所列框式貨車廂式貨車保溫車車身等有單獨駕駛室之車輛,如係以不含駕駛室之汽車底盤供打造為整車者,應將該表所列前開車輛已包含完整駕駛室之通常價格還原計算為不含駕駛室之通常價格。是以,僅有框式貨車廂式貨車保溫車車身等有單獨駕駛室之車輛方有適用,餘無單獨駕駛室之車輛,並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特別注意通常價格表修正前後之差異,避免因誤解法令而短報貨物稅遭受處罰。倘產製廠商如對上述新修正之通常價格表尚有疑問,歡迎隨時向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同仁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黃敏琪 03-3396789分機14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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