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9日 星期二

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得申請印製各縣市代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為便利列印及節省印製成本,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以一家為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檢附財政部核准其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任一分支機構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印製代表店章

(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印製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

(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

該局提醒營業人,稽徵機關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各項報表中獎清冊,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經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得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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