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之保存期限

(臺中訊)隨著工商業發達,經營零售業之營業人申請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情形日益增加,伴隨著應保存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的數量亦日益龐大,造成營業人不小的困擾。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也不例外。但營業人若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該局指出,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若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向稽徵機關報備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媒體並應預留備份,以免因意外之毀損而使資料流失。此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認為有需要時,該營業人應負責列印存根聯資料明細表,以供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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