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其以支票如期繳納稅款,支票交換後,卻不慎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補繳稅款為何還要被加徵滯納金。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但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依據財政部68年台財稅第35822號函釋規定,因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之部分,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因此張小姐以支票繳納稅款,支票交換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還是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特別呼籲以支票繳稅之納稅人,應隨時注意帳戶存款餘額,以避免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而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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