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5日 星期五

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外仍有賸餘,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如已無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如有賸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於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領回時,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某公司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支費用,嗣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資料通報,該公司94年度業經核准撤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關賸餘之準備金4百餘萬元(含利息),於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領回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列報當年度收益;該公司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上開其他收入,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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