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

營業人如何以支票繳納營業稅款?

高雄市蔡先生來電詢問,他經營的公司這期應繳納的營業稅較多,不方便以現金繳納,如何開立支票繳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繳納營業稅,可以用現金支票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營業人若以支票繳納營業稅款,只要在每期申報期限內,持指明抬頭為:「限繳稅款」之即期支票連同繳款書,向代收稅款處繳納應繳稅款即可。另營業人切勿指明抬頭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稽徵所」,以免因代收稅款處無此名稱印章,要求營業人還須持支票至稽徵所蓋章背書,造成營業人困擾。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常有營業人於公司遷址後,仍持原設籍外縣市之稽徵機關繳款書繳納公司之營業稅,造成銷號異常,以致欠稅,稽徵機關須俟原機關撥款後,始能完成該公司繳納稅款銷號作業,所以營業人如有遷址,請以新遷地址所轄稽徵機關之繳款書繳納營業稅,避免造成徵納雙方不便。

三民稽徵所 助理員 林美玲(07)3228838分機679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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