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補稅加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04)7274325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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