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2013-09-25:廠商自不同國家進口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得按該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廠商進口整套機器設備拆散、分裝、分批進口者,依規定可於第1批貨物進口放行前檢附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歸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但近年來因國際貿易型式多樣化,廠商常進口整套機器的零配件於國內組裝,或自不同國家或地區分別進口整套機器設備之部分零組件,再予以組裝;為免徵納雙方爭議,該署日前函釋廠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進口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設備,亦得按整套機器設備申報稅則號別。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關稅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的整套機器設備,是指「產製物品」的機器設備,其適用範圍為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的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的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的必需機件或設備,並未限定該機器設備於進口前須為「已屬整體貨物」。

所稱「整套機器設備」應包括


1.業經拆散,或未經組合的整套機器設備,於事後再行組合者;


2.或因體積過大等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


3.或因其他原因未經組合而需分裝報運進口者。


因此,廠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採購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設備,倘組裝後的機器設備經審核符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應可適用同法第40條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

至於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徵稅,其分裝報運進口零組件的輸入規定如何適用,該署表示,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7月19日函釋,供組裝整套機器而單獨進口之零組件,其輸入規定宜由海關逕依關稅法第40條規定所核定的稅則號別予以執行,即適用其所組裝整套機器設備的輸入規定。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544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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