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2013-09-27: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


1.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2.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3.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


4.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


5.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 轉80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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